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256號
原 告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訴訟代理人 蔡宛陵
被 告 胡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21號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以107
年度沙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五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30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開裁
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
卷可按,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