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380號聲請人 饒應舉 相對人 徐滿妹 關係人饒 桂貞
楊臺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徐滿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款項應存入受監護人徐滿妹之金融機構帳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徐滿妹之監護人,因相對人身體健康已無法自理而僱請看護照顧,每月花費新台幣(下同)3萬元。自民國92年間迄今的花費係相當高。徐滿妹每月僅有固定領取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11481元,不足支付徐滿妹生活所需,不足款項均由伊借貸支付,即付件所示土地並非徐滿妹住居地,且其上並無建物,擬出售取得款項,以供相對人生活開銷使用。故有處分相對人財產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等第32號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全卷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且經徐滿妹之另二位子女即關係人楊臺生、桂貞到庭表示同意處分本件不動產等語在卷(見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2號卷111年3月1日筆錄),則聲請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規定,聲請本院准其處分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定。本件聲請人處分相對人之不動產,就處分所得之金錢,應全數存入相對人帳號內妥適管理,不得挪為己用。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