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 黃寶卿 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 律師被告 劉何嬌妹 訴訟代理人 林育瑄 律師
林君鴻 律師被告 張國權 律師(即 劉守恩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國權律師為被告劉守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守恩(以下逕稱姓名)於民國110年6月13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225頁)。而劉守恩之各順序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嗣經利害關係人即原告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63號裁定選任張國權律師為劉守恩之遺產管理人,並於111年4月21日確定,有前揭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司繼字第163號影卷),惟張國權律師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張國權律師為劉守恩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