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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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4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賜德 上列聲請人與 田旺來蔡素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素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經查,債務人田旺來已於民國95年11月7日死亡,故請 陳明 是否撤回向其請求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1,180,000元部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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