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428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高健耀郭淑卿 間本票裁定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0年4月1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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