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422號聲請人 林冠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豔玲 即 林祐白 之繼承人、 林姍姍 即林祐白之繼承人、 林倩羽 即林祐白之繼承人、 林逸洋 即林祐白之繼承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發票人所簽發票號586077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林豔玲即林祐白之繼承人、林姍姍即林祐白之繼承人、林倩羽即林祐白之繼承人、林逸洋即林祐白之繼承人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