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大展 被告 張育豪 兼法定代理人 張國銘 被告 黃子桓 兼法定代理人 許素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莊明達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