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20號原告 侯志賢 被告 鄭國隆 上列被告鄭國隆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侯志賢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辯論終結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業據被告鄭國隆具狀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已無所附麗,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誌洋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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