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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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22號上訴人 劉維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琴 因100年度訴字第22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1萬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