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林順進
林丁玉枝 上列原告因被告 林家樑 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公司」之真實名稱、公司統一編號、代表人及其營業地址,逾期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2人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將被告林家樑所任職之公司亦列為共同被告,然僅記載被告「公司資料在卷」,未明確記載該被告之真實名稱、公司統一編號、代表人及其營業地址等人別資料,無從認定該被告「公司」之真實人別及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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