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35號聲請人 吳彩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貴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因欠缺相對人楊貴敏之個人基本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通知其於送達聲請人次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此項通知並於109年3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已致本件無從審核進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