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 王煜凱 法定代理人 王慈崴
王鐿澄 被告 王瑜如 被告江 王愛嬌 被告 陳志豪 被告 王文德 被告 王柏元 被告 王文邦 被告 王玉賢 被告 王樹山 被告 王麗鳳 被告 王麗娥 被告 王麗美 被告 王麗蘭 被告 王麗虹 被告 陳姵甄 被告 陳美岑 被告 陳信男 被告 陳伊華 被告 陳春和 被告 黃睿達 被告 黃瓅五 被告 黃瓅徵 被告 陳黃金鳳 被告 葉黃鳳鳴 被告 黃瑤儀 被告 歐王玉治 被告 郭王彩雲 被告 李添銘 被告 李祐賓 被告 李孟祝 被告 李孟昭 被告 李孟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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