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勞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上字第53號上訴人信誼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寶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淑時 、 柯惠玲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6,64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張維君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