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8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甲○○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戶籍設於新竹市○區○○里○○鄰○○路○段○○○巷○○弄○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天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1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失蹤人甲○○即聲請人乙○○之父,於民國72年間,離家失蹤,家人無法與其取得聯繫,下落不明,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6年,爰依法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二件、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一件為證,且經證人即失蹤人之前妻 潘金鳳 到庭證述:「(問:有無與相對人同住?)答:之前有,在民國70年、71年間就沒看過他,他沒打電話回家,我最後看到他時間已忘記,不知他為何失蹤。」等語綦詳。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在監在押資料、入出境資料,均查無結果,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畫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目前有無投保勞保、健保及擁有財產資料,可知相對人目前並無投保勞保、健保,至其名下亦無任何財產資料,亦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98年11月16日健保桃承二字第0983073419號函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一件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上開主張,要非無據,自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附錄法條:
一、民事訴訟法第542條規定,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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