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88號聲請人乙○○
2聲請人丙○○相對人明新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2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明新建設有限公司、甲○○於民國(下同)97年2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乙○○、丙○○所欠借款、票據、保證款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為98年2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等於97年2月25日向聲請人等共借款2,100,000元(各借用1,0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8年2月20日,約定利息每壹拾萬元每月貳仟伍佰元、遲延利息每壹拾萬元每月貳仟伍佰元,違約金每逾乙日日息每百元壹角伍分計算。詎相對人等屆期未依約清償,聲請人屢經催討,相對人等亦無力清償之。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款證、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8月26日新院雲民佑98司拍288字第1799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98年8月27日送達相對人明新建設有限公司、98年10月15日對相對人甲○○寄存送達並於同年月25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等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98年度司拍字第288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縣│新豐鄉│青埔子││962-23│建│58.00│全部│甲○○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建築式樣├───┬───┬───┬───┬─────┤權利│││││││主要建築材│││││附屬建物││││││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料及房屋層│一層│二層│三層│合計│││備考││號│號│││││││││範圍││├─┼──┼─────┼─────┼─────┼───┼───┼───┼───┼─────┼───┼──────────────────┤│1│476│新竹縣新豐│新竹縣新豐│三層樓鋼筋│35.29│35.29│31.73│102.31│陽台3.32│全部│明新建設有限公司所有│○○○鄉○○○段│鄉青埔子│混凝土造│││││││││││962-23地號│133之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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