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江嬌容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弘燊林正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弘燊即林正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10月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80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9月24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緣相對人於108年10月9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770萬元、130萬

  元,借款期間至138年10月9日、118年10月9日,並約定如未

  依約清償本息時,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攤還本息至112年2月16日,即未再依約繳納,尚欠本金新臺幣7,525,043元、1,002,558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授信條件變更約定書、催告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12年4月27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其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25號財產所有人:林弘燊即林正堅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南投縣

草屯鎮

隘寮

199

36.81

全部

南投縣

草屯鎮

隘寮

200

73.47

全部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79

南投縣○○鎮○○段000○000地號

--------------

中正路410之15號

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65.55

二層:65.55

三層:65.55

突出物一層:21.62

合計:218.27

陽台:13.8

全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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