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5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江嬌容
相對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弘燊即林正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10月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80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9月24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緣相對人於108年10月9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770萬元、130萬
元,借款期間至138年10月9日、118年10月9日,並約定如未
依約清償本息時,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攤還本息至112年2月16日,即未再依約繳納,尚欠本金新臺幣7,525,043元、1,002,558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授信條件變更約定書、催告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12年4月27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其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25號財產所有人:林弘燊即林正堅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草屯鎮
隘寮
199
36.81
全部
1
南投縣
草屯鎮
隘寮
200
73.47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9
南投縣○○鎮○○段000○000地號
--------------
中正路410之15號
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65.55
二層:65.55
三層:65.55
突出物一層:21.62
合計:218.27
陽台:13.8
全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