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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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潘國華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國華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2年4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90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