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55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宗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宗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宗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29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顧嘉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