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4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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