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交訴緝字第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賴淑美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