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4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碧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應提繳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