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平凡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額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應准予取具本院管轄區內殷實商舖出具書面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書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思成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