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484號債權人 李承孺 債權人 李碧姃 債權人 簡秀芳 債務人 陳靖騰 債務人 曹晏甄 債務人 陳楨岳 債務人 陳楨易 債務人 陳丹渝 債務人 曹慶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承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佰 伍拾萬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碧姃連帶給付貳佰捌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秀芳連帶給付貳仟陸佰零貳萬零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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