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 賴來政
凃政輝 相對人 李振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2年11月26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113年5月19日,違約金有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2年11月17日簽立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債權額比例:賴來政8分之7,凃政輝8分之1),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一件、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正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四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二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表(土地):113年度司拍字第71號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裕民段0000-0000空白空白129.001分之1李振瑋(1分之1)002花蓮縣花蓮市裕民段0000-0000空白空白52.001分之1李振瑋(1分之1)債權額比例:賴來政7/8、凃政輝1/8附表(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71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合計附屬建物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面積單位00100000-000富裕五街169巷5號裕民段00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一層65.30二層65.09屋頂突出物7.08137.47陽台15.80平方公尺1分之1李振瑋(1分之1)債權額比例:賴來政7/8、凃政輝1/8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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