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淑貞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政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99,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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