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促字第56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促字第56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五六三三五號
債權人甲○○○○○○法定代理人丁○○右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住台北市○○街○○號、丙○○住台北市○○街○○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臻嫺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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