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前原告與被告 周若塵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