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毅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合計貳點玖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79號被告李冠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0169公克、1.8951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李冠毅因前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2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7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淨重合計2.9301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912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1月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考,足認該透明結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