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重訴字第4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SIUCHIWAN(中文姓名:蕭志允)(英國籍)選任辯護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 張衛航 律師被告 張鎮南 選任辯護人 曾稚甯 律師
曾浩維 律師 林天財 律師被告 陳淑琬 選任辯護人 蕭玉杉 律師被告 黃耀麟 選任辯護人 黃介南 律師
簡嘉宏 律師被告 馮天潤 選任辯護人 葉文政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40號、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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