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498號抗告人安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顯洵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1年度事聲字第498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