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原告君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馥綾 原告 順晟 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恒明 被告 李曉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5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家慧
法官羅郁婷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