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32號聲請人 羅錦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3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福元證券投資│03-D0-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