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10號聲請人皇銘海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榮 代理人 陳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1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舒方┌────────────────────────────────┐│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君興鋼業有│合作金庫│105年7月5日│81,905元│DP0000000│││限公司劉│商業銀行││││││君亞│北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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