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88號聲請人 鄭米琇 (即 鄭丞竣 之繼承人)
鄭帆舜 (即鄭丞竣之繼承人) 鄭帆禹 (即鄭丞竣之繼承人)兼共同代理人 高藝蓁 (即鄭丞竣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仁榮┌─────────────────────────────────┐│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1│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