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朱春燕 被告 何昌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等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邰婉玲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