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59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謝添富複代理人 李元妙 被告簡招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6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約定期限20年,於撥款後前2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3年起分216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2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前6個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1固定計付;第7個月至第24個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55計息,上開利率係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個別加碼年率百分之0.162訂定;第三年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55計息,上開利率係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個別加碼年率百分之
0.762訂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原約定個別加碼之週年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依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視為全部到期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利率百分之1.419,加個別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0.762,並加週年利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合計以百分之3.181計算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於借得上開款項之後,除繳納至l00年8月12日之本息外,即未再依約履償,經一再催繳,均置之不理,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原告乃於101年3月22日將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嗣經屢催均無效果。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利率查詢單、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單及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單(本院卷第7至9、27至35頁)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抗辯,亦未以書狀為任何陳述,本院依據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為15,15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雅慧┌──────────────────────────────────┐│附表│├──────┬─────────────┬─────────────┤│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算期間│週年利率│計算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1,417,539元│自100年8月12日│2.103%│自100年9月13日│0.2103%│││起至100年9月20││起至100年9月20││││日止││日止│││├───────┼─────┼───────┼─────┤││自100年9月21日│2.181%│自100年9月21日│0.2181%│││起至101年3月21││起至101年3月12││││日止││日止│││││├───────┼─────┤││││自101年3月13日│0.4362%│││││起至101年3月21││││││日止│││├───────┼─────┼───────┼─────┤││自101年3月22日│3.181%│自101年3月22日│0.6362%│││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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