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9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986號
原   告  周坤村
被   告  彭建衛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98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7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於
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件為證。被告受
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莊雅萍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票號│付款人│提示日│
├──┼────┼────┼────┼───┼────┤
│1│102.2.28│100000元│GD458124│華南商│102.3.1│
││││9│業銀行││
│││││龜山分││
│││││行││
├──┼────┼────┼────┼───┼────┤
│2│102.2.28│30000元│GD457263│華南商│102.3.1│
││││8│業銀行││
│││││龜山分││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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