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調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306號
原   告  謝昇諺
被   告  向俊銘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查被告
向俊銘之住所地在「南投縣國姓鄉」,被告建明汽車客運股
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設於「桃園縣中壢市」,侵權行為
地則在「臺中市潭子區」,有戶籍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明細、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紙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
15條第1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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