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誣告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因誣告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六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四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緩刑五年,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更犯竊盜罪,再為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經受刑人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四九號駁回上訴確定;核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為此聲請裁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本院審核受刑人甲○○前述兩案之判決正本,確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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