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299號債權人 林湙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淑如 、 邱進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30條規定
,如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