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傷害、詐欺二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