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33號聲請人 黃晶佩 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相對人 林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1年度婚字第6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黃晶佩以其與相對人林志宏間離婚等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民事起訴狀為憑,復經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婚字第65號離婚等事件民事卷宗核閱無誤,自堪認屬實,此外,復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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