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6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玖霖(原名楊加德)選任辯護人吳佳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588號、第2250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9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犯違反保護令罪,共參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51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一、(一)所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方式相同,侵害同一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予以評價為當,從而應僅論以1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前後3次違反保護令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夫妻關係,竟未知相互尊重、理性解決問題,明知前述保護令之內容,仍漠視保護令代表國家公權力及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之作用,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害人具狀向本院請求給予被告從輕量刑,並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等語(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1頁刑事陳報狀、第53頁準備程序筆錄),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自陳大學畢業,從事設計工作,月收入新臺幣2至3萬元,離婚,需負擔小孩贍養費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就其所犯之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案受徒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已坦承犯錯,有所悔悟,並獲得被害人原諒等情,業如前述,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第3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8588號107年度偵字第22503號被告丁○○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村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為乙○○之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丁○○前曾因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以107年度家護字第810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丁○○不得對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乙○○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丁○○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在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07年9月28日上午9時24分起迄至同年9月29日下午
3時47分止,密集且持續以其持用之0922***223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至乙○○所持用之0921***133號行動電話,共計28通,對乙○○為騷擾行為,並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詞辱罵乙○○,而違反前揭保護令諭知之事項。
(二)又於107年10月3日晚上9時29分許,在乙○○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住處門外,對乙○○大聲喝斥並要求出來面對,而為違反前揭保護令之騷擾行為,嗣乙○○不堪其擾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三)再於107年10月29日15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巷0號對面處,以其胸口及肩膀反覆碰撞乙○○身體(未成傷,未據告訴)至牆邊並咆哮之,以此方式對乙○○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嗣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㈠犯罪事實一(一)至(二)之部分: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丁○○於警詢及偵查│1、被告固坦承有於犯罪事│││中之供述│實欄一㈠所示之時、地││││有撥打電話與被害人,││││惟矢口否認有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因伊││││找不到金飾及存摺,擔││││心遭竊,始撥電話與被││││害人詢問去向云云。││││2、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ㄧ(二)所示之時、地││││,至被害人住處,惟矢││││口否認有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因小孩要││││找媽媽,故帶小孩前往││││,伊僅係請被害人出來││││好好講,並無大聲喝斥││││云云。││││3、坦承有收受並知悉前開││││通常保護令之事實。│├──┼───────────┼────────────┤│2│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一)、│││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二)之犯罪事實。│├──┼───────────┼────────────┤│3│證人即被害人之父 張鴻祥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二)之│││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犯罪事實。│├──┼───────────┼────────────┤│4│被害人提供之通話紀錄翻│1.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拍照片1張、手機錄音檔│(一)時間,密集且持續│││光碟1片暨譯文7份│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撥││││打電話至被害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而騷擾被害人││││之事實。││││2.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二)時間,大聲喝斥被││││害人,而騷擾被害人之事││││實。│├──┼───────────┼────────────┤│5│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被告知悉左揭保護令內容之│││107年度家護字第810號│事實。│││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1份││││││└──┴───────────┴────────────┘㈡犯罪事實一(三)之部分: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丁○○於警詢及偵查│被告矢口否認有違反保護令│││中之供述│之犯行,辯稱:伊沒有碰撞││││被害人之身體云云。│├──┼───────────┼────────────┤│2│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三)之│││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犯罪事實。│││││├──┼───────────┼────────────┤│3│證人即被害人之胞姊 張慈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三)之│││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犯罪事實。│││證述││├──┼───────────┼────────────┤│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證明被告知悉不得對被害人│││107年度家護字第810號│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及騷擾等行為而違反保護令│││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保護│之事實。│││令執行紀錄表1份││└──┴───────────┴────────────┘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及(二)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
(三)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又被告所撥打犯罪事實欄一(一)之各通電話,其時間、空間密接,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足認係出於一個單一犯意而接續為之,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檢察官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表:
┌──┬──────┬────────────────┬───────┐│編號│時間│內容│備註│├──┼──────┼────────────────┼───────┤│1│107年9月28│「…媽的,人家叫妳吃屎妳要不要吃│107年度偵字第│││日上午9時26│屎啊?…幹你娘 林北 都不用賺錢?…│18588號卷第57│││分許│要吃屎嗎? 蕭查某 !…」│頁│├──┼──────┼────────────────┼───────┤│2│107年9月28│「…,你明明就知道我跟他不好,幹│107年度偵字第│││日上午9時40│你娘,…你就是一定要逼我,逼到牆│18588號卷第73│││分許│角,逼到我沒路走…」、「…,胡搞│、75頁││││瞎搞,幹你娘,你有時間不會拿去賺│││││錢喔,照顧你媽啦…」、「…你不講│││││話,我等一下就到現場,看你要怎麼│││││樣,我沒有要跟你亂,我就事論事,│││││你不要接我電話,我到現場跟你講有│││││什麼不對,我有騷擾你嗎?我沒有騷│││││擾喔…」││││├────────────────┼───────┤│││「你聽不到?你耳聾嗎?」、「我是│107年度偵字第││││急到快要緊張死了,幹你娘,你還在│18588號卷第77││││給林北有的沒有的…」│頁│├──┼──────┼────────────────┼───────┤│3│107年9月28│「…妳不要躲著幹你娘都躲著不敢出│107年度偵字第│││日上午10時20│來面對,…」、「…妳自己看要怎麼│18588號卷第61│││分許│做,妳自己去給我處理好,…妳如果│頁││││生不出來不干我的事,我的品牌毀掉│││││我也會去告妳一條,我絕對會告妳…│││││」││││├────────────────┼───────┤│││「…,你遇到事情他媽的就龜縮起來│107年度偵字第││││不處理,…」│18588號卷第63│││││頁│││├────────────────┼───────┤│││「…,ㄟ你他媽的你這個女人真的很│107年度偵字第││││不負責任內!你遇到事情幹你娘妳就│18588號卷第65││││是縮起來阿不然妳是可以做什麼事情│頁││││啦?…」││││├────────────────┼───────┤│││「…,幹你娘妳現在就不顧我生死,│107年度偵字第││││…」、「妳不要搞一搞幹你娘所有的│18588號卷第67││││窟所有的屎都要推給我,…」│頁│├──┼──────┼────────────────┼───────┤│4│107年9月28│「…,你現在你可以龜縮起來沒關係│107年度偵字第│││日下午3時17│!…」│18588號卷第87│││分許││頁│├──┼──────┼────────────────┼───────┤│5│107年9月28│「…請問妳是啞巴嗎?快一點!」│107年度偵字第│││日下午3時43││18588號卷第89│││分許││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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