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東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東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吳智賢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正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附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