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再審字第1865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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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再審字第186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2年度再審字第1865號再審議聲請人 劉淑媚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為同法第3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議聲請人劉淑媚(下稱聲請人)任職於前臺中縣沙鹿鎮000000000000道路用地取得,就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徵收之前臺中縣沙鹿鎮(改制後為臺中市○○區○○○段土地(經編定為臺中○○○區000000000道路)上變電站拆遷停電,該公司申請停工損失補償之處理,漠視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之拘束力及內部單位之簽辦意見,逕予同意核發該公司鉅額停工損失補償,造成公帑嚴重損失,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本會審議。經本會於99年
8月13日,以99年度鑑字第11765號議決(下稱原議決):「 蘇麗華 、劉淑媚均不受懲戒。」嗣監察院以原議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之情形為由,對原議決移請再審議。經本會審議結果,以其再審議之移請為有理由,於100年12月16日,以100年度再審字第1779號議決:「原議決撤銷。
蘇麗華、劉淑媚各降貳級改敘。」嗣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駁回各在案(
101年度再審字第1788號、第1797號、第1807號、第1818號、第1830號、102年度再審字第1837號、第1851號)。茲聲請人復對本會102年度再審字第1851號議決聲請再審議,請求撤銷原議決。經核其所持理由,與其前此歷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並無不同,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開說明,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而本會再審字第1851號係認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自無庸就聲請人所提出之實體上理由予以論述。聲請人謂本會再審字第1851號議決未就其再審議理由為實體上批駁,難謂妥適等語,不無誤會。本件本會以程序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其所提實體上之理由亦無庸予以指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唐聿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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