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45號原告 游秀珍 被告 蔡招成 上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5月1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就:訴之聲明關於請求家庭生活費用部分提出計算式(即如何核計加減而得出所請求之金額)。被告應就:主張已負擔支出家庭生活費用部分提出計算式(即如何核計加減得出所主張之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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