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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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0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張志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7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7年度基簡字第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181號駁回上訴確定、107年度訴字第6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08年度訴字第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1年10月共5罪,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8年6月3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728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1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9月27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白豐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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