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169號原告 遲守信 被告 陳彥城 即 陳彥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