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5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莉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當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之清算人 張敏玉 會計師指定,聲請人就本件支付命令事件(106年度司促字第19559號)關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指定代理人之會議記錄及被指定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同意擔任聲請人清算人代理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若被指定之人非聲請人之監察人,應另補正被指定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同意擔任聲請人清算人代理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簽名或蓋用印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