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 曾松生
號被告 劉水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水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三灣鄉三灣村4鄰大河底3-1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二、被告劉水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更多裁判書